劳动合同范文

法律文书

第1篇:劳动合同范文

  在此,南方周末列举数种不被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职业。它们中,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专家指出:与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缩小了。

  1、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不受保护原因】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正因为黑砖窑事件,劳动合同法在最后一次审议中专门加了一条,就是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500万保姆

  【群体状况】这是一个人数达1500万的群体,约为农民工的1/10。

  他们遇到的问题包括:休假权得不到落实--重庆的一项调查显示:23%的住家型家政服务员完全没有休息日;性骚扰--“北京打工妹之家”曾针对206名服务员做过一次抽样调查,至少10%的保姆曾被性骚扰。另外,由于缺乏政府强制,家政业内商业保险推广程度不高。截至10月,北京仅有1万多人购买过“用户险”,4万余名家政服务员购买过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不受保护原因】因为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家政服务员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人无法充当资方的角色。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这事比较复杂,我们也研究了很久。保姆确实没有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不受保护。如果是两人直接商谈的,那么保姆的权益是按照民法来操作、来保护的。

  3、190万保险推销员

  【群体状况】中国现有190万保险推销员,但他们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无权享受公司的福利和津贴,也没有社会保险。因为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不受保护原因】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一位律师无奈地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即使保险推销员为此打官司也是很难打赢的。这是行业明规则。”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以前法院有过判例,说保险推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我们立法部门认为,只要保险业务员拿了提成,他就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至少我们在立法研究时,是把他们给纳入进来了。

  4、以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群体状况】2007年夏,一场“大清退”在中央电视台展开。与之相伴的是各种绘声绘色的传言,有人说清退1800人,有人说多达4000人。

  除去“台聘”和“企聘”,有些栏目还私自招了一些未签合同的人员,这被称为“栏目聘”。他们的身份等同于“临时工”,得到的是劳务费。

  【不受保护原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如果是一位著名的主持人,他会去吗?”一位专家称。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劳务派遣如果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这就具有胁迫性。如果引起争议的话,法院是不支持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针对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动岗位,但现在事实不是这样,这个漏洞我们肯定要堵,我们正在加紧做。

  5、自由职业者

  【群体状况】“北漂”一族是自由职业者中的典型形象--怀抱着满腔理想,到北京打拼闯世界。他们中多数人从事演艺、设计、撰稿等工作,为剧组或媒体提供短期服务,或从事以任务量计算的工作。一旦出现职业风险--比如记者被打或交通意外,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人并非我单位员工为由,推托责任。

  劳动保障部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5000万人。

  【不受保护原因】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从三方面进行了约束:一、企业必须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二、如果一个月之后仍然没有签订的话,应当向员工发放双倍的工资。三、如果超过一年仍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法律直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企业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自由职业者既要承担自己作为劳动者的责任,也要承担作为自己雇自己的雇主的责任,比如去买各种保险。但如果说自由职业者与另一个人合作,那这就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管理。所以说,并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不保护,而是因为这形成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完全是一种经济关系、民事合同关系。

第2篇:劳动合同范文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第3篇:劳动合同范文

  聘书是否可视为劳动合同?

  聘书应视为聘用合同。因为,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其主要内容包括聘用人员的职责、聘用人员的待遇、聘用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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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劳动合同范文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第5篇:劳动合同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本年度立法规划。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紧锣密鼓地撰写和修改劳动合同法,近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属于劳动法的子法。自从1986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已经成为调整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同时,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主张权利的依据。

  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三个问题争议颇大: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中国目前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也可以以一定的时间区间作为期限。但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同意续订合同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批评者称,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与严格的解雇规定导致用人单位多选择短期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在劳动者年龄偏大时终止合同,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也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公及社会不稳定。建议采取欧洲国家长期合同为主的模式。

  而一些劳动法专家则认为,目前的劳动合同规定符合中国国情,处于发展中的中国企业需要灵活的劳动力使用制度。建议不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大的修改,仅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修正。

  二、 竞业限制

  中国现行劳动法没有竞业限制的规定,而实践中竞业限制的约定相当普遍,劳动合同法必须对竞业限制给予规定已成为共识。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超过两年,有权获得一年的工资作为补偿;而另一观点同意两年作为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但建议,法律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承担的竞业限制月数乘以六分之一月工资为标准确定竞业限制补偿费。

  三、 劳动合同到期但未续签时的经济补偿金

  现行的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但未续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从近年来各地的地方立法情况看,各地纷纷取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现行中国劳动法的严格解雇的规定与轻松的合同到期终止制度形成鲜明的对比,在加上合同到期终止但未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中国劳动力的使用“短期化”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企业的培训、员工的职业发展。

  劳动法专家们普遍同意,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已经工作的期限,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劳动合同法预计将于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届时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当提前做出一些准备和调整,顺利过渡到新的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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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劳动合同范文

  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提前通知吗

  新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灵活的辞职权,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沈斌倜律师提醒:劳动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

  如没有保留下有效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辞职报告且主张劳动者违法辞职并提出巨额索赔,则劳动者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各地不乏这样的案例:劳动者行使了提前30天辞职权,但是没有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否认收到提前30天辞职报告,申请劳动仲裁要劳动者支付违法辞职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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