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保险合同

篇1;合同范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

  2. 火灾、爆炸;

  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无赔款优待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篇2;合同范文

  ━━━┯━━━━━━━━━━━┯━━━━━━━━━━━┯━━━━━━━━

  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 姓名和地址 │ 是否被保险人

  ───┼─────────┬─┴─────────┬─┴────────

  │所有人│ │

  1├─────────┼───────────┼──────────

  │承包人│ │

  ├─────────┼───────────┼──────────

  │转承包人 │ │

  ├─────────┼───────────┼──────────

  │其他关系方│ │

  ───┼─────────┴───────────┴──────────

  2│工程名称及地点

  ───┼────────────────────────────────

  │工程期限

  3├──────────────┬─────────────────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 年月日

  ├──────────────┼─────────────────

  │ 安装期限 │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试车、考核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预计工程验收交接日期│

  ───┼──────────────┴─────────────────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

  4│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 免赔额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 │

  │材料) │ │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3)安装工程项目 │ │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 │

  │单)│ │

  │(5)场地清理费│ │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 │

  │产(列明名称) │ │

  ├────────────────────┴─────┴─────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5│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地震、海啸│ │

  ├────────────────────┼─────┼─────

  │洪水、暴雨、风暴│ │

  ───┼────────────────────┴─────┴─────

  │ 工程详细情况

  6├────────────────────┬───────────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建筑材料│

  ├────────────────────┼───────────

  │拆除项目│

  ───┼────────────────────┴───────────

  │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

  │地形特点│

  ├────────────────────┼───────────

  7│ 地质及底土条件 │

  ├────────────────────┼───────────

  │地下水位│

  ├────────────────────┼───────────

  │最近的河、潮、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

  │ 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

  ├────────────────────┼───────────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

  ───┼────────────────────┴───────────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8│赔偿限额免赔额

  │a 人身伤害

  │每人

  │b 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

  9│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

  10 │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如是,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

  ───────────────┤

  │

  ───────────────┴────────────────────

  物质损失

  ────────────────────────┬──────┬────

  投保项目 │ 投保金额 │ 免赔额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加附清单) ││

  5.场地清理费 ││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

  ────────────────────────┴──────┴────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地震、海啸 ││

  ────────────────────────┼──────┼────

  洪水、暴雨、风雨││

  ────────────────────────┴──────┴────

  第三者责任

  ────────────────────────┬──────┬────

  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

  1.人身伤亡││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

  ━━━━━━━━━━━━━━━━━━━━━━━━┷━━━━━━┷━━━━

  注: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

  ───────────────┬────────────────────

  建筑期限:│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至年月日止

  ───────────────┴────────────────────

  保险费总额

  ────────────────────────────────────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

  保险公司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保险单签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篇3;合同范文

  养殖保险合同

  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保险单号:

  -------------------------------------

  |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险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

  |------|----------------------------|

  |

  总保险费

  |(大写)

  |

  |------|----------------------------|

  |

  储

  金

  |(大写)

  |

  |------|----------------------------|

  |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保险责任期限|----------------------------|

  |

  |2.

  |

  |-----------------------------------|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

  |-----------------------------------|

  |备

  注

  |

  |-----------------------------------|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_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

  地址:______

  |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______

  |

  |

  电话:______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每只保额-鸡苗单价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56天或140天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篇4;合同范文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没有太大的约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可以自由行使解除权,但保费的退还就要根据相关情况确定了。

  对保险人,恰恰相反,保险法对其要求比较严格,即除了法律规定的有限的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况外,保险人不得随便解除合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搜索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篇5;合同范文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定义第三章 甲方声明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八章 抵押资产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七章 附件第十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_________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第二章 定义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第三章 甲方声明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2.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 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7.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6.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7.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8.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9.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1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12.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13.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_________。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_________。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二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第八章 抵押资产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_________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第十四条 根据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第十五条 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 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代理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请求_________调解和处理。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1)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2)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3)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4)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6.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7.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 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8.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6.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第二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2.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3.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4.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5.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6.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 ,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_________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止。第十七章 附件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1.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_________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3._____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_________。第十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记机关、_________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抵押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债券发行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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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摩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摩托车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摩托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摩托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50元的绝对免赔。

  第二十九条 保险摩托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摩托车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摩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时,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篇7;合同范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

  投保单号码:

  ┌──┬─┬─┬─┬─┬─┬───┬──┬───────┬─┬──┬──┬─┐

  │ 项 │厂│牌│发│使│吨│车辆损│第三│ 车辆损失险 │第│附加│附加│保│

  │ 目│牌│照│动│用│位│失险 │者责│ │三│险 │险 │费│

  ││型│号│机│性│或├─┬─┤任险├─┬─┬─┬─┤者├──┼──┤合│

  ││号│码│号│质│座│重│保│每次│基│费│保│保│责│ 险 │ 险 │计│

  │ 总 │ │ │ │ │位│置│险│事故│本│率│费│费│任├──┼──┤( │

  │ 计│ │ │ │ │ │价│金│最高│保│( │( │小│险│保费│保费│元│

  ││ │ │ │ │ │值│额│赔偿│费│% │元│计│保│(元)│(元)│)│

  ││ │ │ │ │ │( │( │额 │( │) │) │( │费│││ │

  ││ │ │ │ │ │元│元│(元)│元│ │ │元│( │││ │

  ││ │ │ │ │ │) │) ││) │ │ │) │元│││ │

  │序 │ │ │ │ │ │ │ ││ │ │ │ │) │││ │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车辆总数: 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特别约定:│本投保│本投保单不经本│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 │人兹声明上│公司签章不发生法律│

  │止│ │述各项均属│效力。│

  ├───────────────┤ │事实,并同│ │

  │地址:│ │意作为订立│ │

  │电话:│ │保险合同的│ │

  │联系人: │ │根据。│ │

  │开户银行:│ │投保人签章│ ××保险公司│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注意:1.黑框内各项由投保人填写。

  2.“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六类相应填写。

  机动车辆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险和附加________险,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辆的保险责任。

  ┌──┬─┬─┬─┬─┬─┬───┬──┬───────┬─┬──┬──┬─┐

  │ 项 │厂│牌│发│使│吨│车辆损│第三│ 车辆损失险 │第│附加│附加│保│

  │ 目│牌│照│动│用│位│失险 │者责│ │三│险 │险 │费│

  ││型│号│机│性│或├─┬─┤任险├─┬─┬─┬─┤者├──┼──┤合│

  ││号│码│号│质│座│重│保│每次│基│费│保│保│责│ 险 │ 险 │计│

  │ 总 │ │ │ │ │位│置│险│事故│本│率│费│费│任├──┼──┤( │

  │ 计│ │ │ │ │ │价│金│最高│保│( │( │小│险│保费│保费│元│

  ││ │ │ │ │ │值│额│赔偿│费│% │元│计│保│(元)│(元)│)│

  ││ │ │ │ │ │( │( │额 │( │) │) │( │费│││ │

  ││ │ │ │ │ │元│元│(元)│元│ │ │元│( │││ │

  ││ │ │ │ │ │) │) ││) │ │ │) │元│││ │

  │序 │ │ │ │ │ │ │ ││ │ │ │ │) │││ │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车辆总数: 辆│

  │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时起│特别约定: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日││ │

  │ 止││ │

  ├────────────────┤│××保险公司 │

  │注意: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签章 │

  │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 年 月 日│

  └────────────────┴──────────┴─────────┘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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